中汽中心:关于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21

内容提要:全球自动驾驶汽车(中高级或L3及以上级智能网联汽车)正处于从示范应用向商业化过渡的重要阶段。我国企业正在积极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实践,关键技术不断突破。商业化是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产品服务新模式形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措施。政策法规是影响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的关键因素。本文通过研究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现状和面临形势,深入分析面临的主要政策法规问题和障碍,提出推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的政策建议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交通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是全球汽车业的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商业化是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在测试示范阶段之后,加快技术迭代成熟、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实践明确商业应用模式的发展阶段。全球正大力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探索,但启动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还面临一系列政策问题亟待破解,不利于我国抢抓汽车转型发展机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较难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体系建设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一步到位”,政策调整尚无国外成熟的政策经验借鉴,同时需进一步加强不同类型政策间的统筹协调。加快推动解决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面临的政策问题,成为汽车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系统分析以上问题,提出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发展的建议。

一、面临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向商业化转型过渡关键期

当前,全球自动驾驶汽车正迎来向商业化应用发展的转型期。一是自动驾驶技术快速迭代突破。电子电气架构加速从分布式向集中式演进,软件、数据、算力等的需求指数级增长。二是示范应用规模不断扩大。Waymo、通用Cruise企业先后在美国旧金山、洛杉矶等开展自动驾驶出租车商业运营。三是驾驶辅助功能车辆规模化量产。特斯拉、丰田等主流企业量产车型中,配置L2级自动驾驶功能比例超过50%。奥迪、本田等汽车企业陆续推出L3级自动驾驶汽车产品

中国积极开展产业探索,初步具备商业化基础条件。中国汽车企业L2级智能网联汽车陆续量产,L3级及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车辆在园区、机场、矿山等特定场景开展示范运行。2022年,中国广州、重庆等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示范试点政策。北京、上海等城市也陆续允许开展自动驾驶载人载物收费示范运营服务,其中,百度旗下“萝卜快跑”订单量超100万单。

(二)国家积极推动构建政策法规体系,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

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等,在政策层面推动构建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制度,解决现行政策法规对自动驾驶汽车产生限制问题。为了加快推进商业化,工信部联合公安部筹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上路工作试点”(简称“国家试点”),从国家层面探索商业化途径及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来看,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迭代快,相关标准体系还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现行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例如,我国交通法律法规要求汽车只能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保险、测绘管理、数据安全等配套政策法规存在一些制约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矛盾点”和可能触发潜在风险的“空白点”,需要调整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智能网联汽车属于前瞻创新领域,无成熟经验可借鉴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前瞻创新领域,全球发达国家同样处于商业化的起步阶段,没有成熟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和方法论可供中国参考借鉴。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与国外有比较大差异,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实践已经进入了超前探索的“无人区”。

(二)新技术易引发未知矛盾和风险,审慎管理苗头初显

就智能网联汽车本身而言,一方面新技术不但会对现有政策法规体系产生挑战,也会在创新发展中引发未知的新矛盾、新风险,如果贸然调整可能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新技术引发的新矛盾、新风险,很大一部分会随着技术成熟度和可靠行的提升而自然解决,应该给技术进步留出空间,通过授权立法、临时性立法、法律解释等方式,为科技进步提供试错和改进的机会。

(三)国家试点需在试点过程中加大对商业化路径的探索

国家试点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的政策优化实践,出于审慎和安全考虑,在初期限定了范围和条件,需要在实践中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扩大范围并放宽条件。

三、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商业化面临的政策问题,建议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策法规调整和先行先试工作,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政策法规环境。

(一)尽快启动国家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优化商业化管理制度

明确国家试点产品准入要求,推动建立试点检验合格产品的商业化升级机制。针对通过试点检验的合格产品,制定提供扩大商业化应用试点规模和范围的方案。适时将更多新技术、新模式、新应用的探索纳入试点内容。例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允许通过OTA方式升级自动驾驶系统相关的新技术。

(二)选择雄安等有条件地区支持其开展全域商业化试点,并上升为国家战略

建议充分依托雄安等地区人车分流、智能化体系完善、智慧城市建设超前等特点,出台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商业化试点政策,推动开展特定领域先行先试工作。例如开展基于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路协同商业化应用试点,重点研究车路协同条件下的政策法规适用性和调整问题。

(三)推动开展产品准入和上路行驶等领域关键政策的制修订,适应产业监管需求

有针对性加快推动产品准入和上路行驶等关键领域的核心政策制修订研究。一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全面准入的政策预研工作;二是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内容,明确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驾驶权、使用者资质和义务、交通违章和事故责任等;三是针对《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刑法》中可能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实际情况的相关内容做出解释或补充,进一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因产品质量责任、网络攻击引发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侵权责任主体;四是研究智能网联汽车保险制度,结合智能化新特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需求。

(四)制定国家商业化政策的清单、路线图和时间表

系统梳理和明确支撑商业化发展的政策法规清单以及需要调整内容。清单重点涵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等推动商业化“从零到壹”的关键政策,并对清单上不同领域间的政策法规衔接和协同给出明确指引,保证相关政策能够有效衔接。尽快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关键环节需调整政策或空白政策的推进路径、时间表和路线图。


来源:中汽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总师办